1月14日,湖南湖南省永州中院通报刘胄赟强奸案再审判决结果:

原审被告人刘胄赟强奸一案,永州医生幼女原判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性侵2025年12月19日,案再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持年合议庭经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湖南星亿娱乐于2026年1月14日公开宣判,永州医生幼女原判裁定撤销本院原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性侵维持原一审对被告人刘胄赟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案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持年原审被告人刘胄赟犯强奸罪的湖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永州医生幼女原判充分。性侵其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案再幼女二人,且对其中一名幼女多次实施奸淫,持年依法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原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刘胄赟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适当;原二审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属量刑不当,星亿注册依法应予纠正。

此前的报道

“90后”刘某赟系湖南蓝山县某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检察机关指控,其通过网络先后认识两名未成年女性,在江华县及冷水滩区的酒店内分别与二人发生性关系。案发时,两名被害人均不满14周岁。

2024年8月,江华县法院认定刘某赟犯有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刘某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父刘志军任职于蓝山县检察院,作为近亲属参与诉讼并担任辩护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量刑存在不当之处。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法院回应称,四次询问被害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虽无音频,系因设备故障所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说明,故被害人陈述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2025年7月2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定刘某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名男子被控与两名未满十八岁的网友发生性关系,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被害人来某某,案发时系江华县某中学在校学生。

2023年9月21日晚,来某某放学回家后外出,直至次日上午才返回家中。其母随后在查看女儿的QQ聊天记录时,发现一名男子向来某某发送暧昧消息,并附有酒店位置信息。9月28日,来某某在母亲陪同下前往江华县公安局报案。

来某某陈述,9月21日晚,她与一名网聊认识的男子在酒店发生性关系。

10月2日,警方对刘某赟进行传唤。审讯过程中,刘某赟承认曾与来某某同宿酒店房间,但表示二人全程穿衣且分床休息,未发生性行为。

9月28日报案当天,来某某前往江华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处女膜陈旧性裂伤”。同日采集其体内阴道拭子样本送检,未检测到人精子DNA。

本案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江华警方进一步调查了另一名被害人的相关线索。侦查终结后,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江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刘某赟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内容,检方指控:2023年8月,刘某赟与来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为网友,双方聊天内容较为暧昧。同年9月21日,刘某赟驾驶轿车从蓝山县前往江华县,在当地一家酒店的房间内,与来某某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检方另指控,2022年1月,刘某赟与廖某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为网友,期间交流内容暧昧。此后,二人于2022年8月2日、8月27日以及2023年6月17日,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三次发生性关系。

在被害人来某某一案中,江华县某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日刘某赟办理了入住手续,来某某于当晚进入其房间;而在被害人廖某某一案的相关物证中,并未提取到冷水滩区案发酒店的监控视频资料,但有刘某赟入住该酒店的登记信息。

起诉书显示,来某某于2009年10月出生,廖某某于2010年2月出生,案发时二人均未满14周岁。

来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合计215.2万元。

1992年出生的刘某赟是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内科医生,执业级别为助理医师。庭审中,刘某赟表示其与被害人之间未发生性关系。辩护人刘志军则指出,作为未婚青年,刘某赟与来某某等人存在疑似网络恋情的交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构成强奸罪。

江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刘某赟对两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024年8月,江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赟犯有相关罪行,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裁定其向来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6.24元。

法院经审查确认同步录音录像存在技术故障,仍维持原判的定罪结论准确无误。

一审判决后,刘某赟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志军以上诉人父亲的身份继续担任辩护人。身为蓝山县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的他,曾出任副检察长并负责分管刑事检察工作。

永州中院于2024年10月及2025年1月,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刘志军指出,警方对来某某进行的四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均无音频记录,且被害人廖某某对刘某赟外貌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

刘志军据此认为,两名被害人的陈述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应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他对照片辨认程序、手机封存过程、被害人年龄认定以及未成年人证人证言的效力均提出了异议。

关于辩护意见,永州中院认为,对来某某进行的四次询问同步录音录像虽无声音,但系因设备故障所致,公安机关已作出合理说明;刘某赟阴毛特征的供述顺序不影响来某某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且并无证据显示公安机关存在指证情形。

针对廖某某的陈述,二审法院指出:询问过程中均有监护人陪同,其中三次系根据廖某某及其家属的要求在家中进行,未同步录音录像;仅一次在办案区进行的询问全程有录音录像记录;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信息的描述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此类记忆偏差与其作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及认知水平特点相符。

永州中院指出,两名被害人陈述并未落入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具备证据资格,可作为定案依据。

永州中院另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手机数据遭篡改或被污染;公安机关在辨认环节使用刘某赟16岁时期的照片系由系统自动提取;被害人出生时间确认无误,案发时年尚未满14周岁。

永州中院指出,原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清晰,定性准确,但在量刑上存在不当之处——刘某赟在实施犯罪时并未采取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也未导致严重后果,因此其量刑过重。

2025年7月24日,永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定罪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但对量刑予以改判,以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六年。

收到判决书后,刘志军表示将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