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父亲人们时常听闻“父债子偿,留万天经地义”的贷款读说法。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女儿“父债子还”是被判不用否真的不可更改?近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还法星亿开户

2024年8月,官解李某与某银行签署《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父亲约定贷款额度为30万元,留万额度有效期自2024年8月3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贷款读支持循环使用,女儿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判不用合同同时明确,还法星亿注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官解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父亲贷款:……(3)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合同生效后,某银行依约向李某发放贷款30万元。

2025年5月,李某因意外去世。某银行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之女李小某在其继承李某遗产的限额内履行还款义务。对此,李小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李某遗产的继承权。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已经去世,李小某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已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无需对李某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父债子偿”并非绝对,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基本原则为“限定继承”,即子女仅需在继承父母遗产的实际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

具体而言,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

子女书面声明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其对父母所欠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不必用自身财产偿还。

子女继承遗产时,若继承的是父母遗留的财产(例如房产、存款、车辆等),则须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父母生前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无须负责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