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沈某(女)与金某(男)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妻整情人婚后育有子女各一名。理遗金某在约2015年前后与陶某发展为婚外不正当关系,物发万法并向其赠予了大额财物。现丈金某于2022年5月去世。夫赠
沈某及其子女提起诉讼,数千星亿注册请求确认金某将财产赠与陶某的院样行为无效,并要求陶某返还受赠款项共计1900余万元。妻整情人一审法院认定,理遗金某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物发万法该行为应属无效,现丈陶某应当返还相应财产。夫赠在扣除陶某已退还给金某的数千星亿注册540万余元后,法院判决确认金某向陶某的院样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陶某向沈某返还1400余万元。妻整情人
陶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在与沈某婚姻存续期间向陶某赠与大量财产,显然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且金某与陶某存在婚外情关系,该赠与行为既损害了沈某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相关款项应由陶某全额返还。据此,上海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例讲解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指出,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本案中,沈某与金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所有权。金某向陶某赠与大额财物,已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合理范畴,且未取得沈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该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沈某对共有财产的合法处置权益。受赠人陶某为金某婚外情关系对象,金某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将财产赠与他人,其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从维护公序良俗原则及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整体无效。公序良俗作为社会基本道德规范,人民法院通过否定违反此项原则的赠与效力,旨在保障配偶方的合法权利,维系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并坚守社会道德底线。